三權分立、行政主導:應否?是否?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曾鈺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還是「行政主導」?這問題每隔一段時間便會有人拿來爭論一番;最近因為教育局局長回應傳媒有關修改教科書的提問時說了「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又引起新一輪的爭論。我也來趁熱鬧,在這裡討論三個問題:

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設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立法原意」是甚麼?要三權分立?要行政主導?

二、《基本法》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是否體現了三權分立?是否保證了行政主導?

三、確認了特區的政治體制「是」或「不是」三權分立、「是」或「不是」行政主導,有甚麼實質後果?

草委會怎樣看三權分立

第一個問題,研究《基本法》的學者自可從起草委員會浩如煙海的工作文件中尋找答案。但我們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從《基本法》起草的歷史背景和當時的政治氣候,探討「政治體制」一章形成的指導原則。

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並非從「零」開始設計,而是以香港在英國管治下已建立的體制為基礎演變而成的。《基本法》起草於1980年代後半段;香港當時經歷了十多年的繁榮穩定,很多人——包括中國政府——相信香港成功的竅訣之一是政治體制有很多優點。這些優點,自然應該在回歸後盡量保存下來。這些優點不可能包括「三權分立」:港英年代從來沒有實行三權分立,這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行政主導」卻肯定是港英政府的特色,是港英政府以至倫敦經常引以為榮的優勢。當然,司法獨立也是港人和中國政府都同意要維護的:不論是否「三權分立」,都要司法獨立。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鄧小平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有了鄧小平這一錘定音,起草委員會還會以「三權分立」為設計特區政治體制的原則嗎?

可是,有些人指出,《基本法》雖然沒有明言「三權分立」,但其中對政治體制的規定已包含了三權分立的「元素」或「特色」,所以不能說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就要研究上面提出的第二個問題。

為甚麼要規定分權制衡

《基本法》的內容不能偏離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闡述的基本方針政策,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兩行文字,決定了特區的政治體制跟回歸前的主要差別:第一、特區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機關,不能像港英政府,行政和立法權由總督和主要官員包攬;第二、立法機關選舉產生,不能像1985年之前的立法局,議員不是官守就是委任;第三、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有監察或者「制衡」的職能。

這些差別,顯然會改變行政和立法兩權之間的關係,對「行政主導」構成問題。中國政府願意接受這些轉變,沒有堅持把港英管治「行之有效」的體制更全面地延續至回歸後,這和當時中國以至全球的政治氣候有關:在全球範圍,「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已經興起,民主成為「普世價值」,也成為港人普遍追求的政治理想。在中國,改革開放剛站穩腳步,在意識形態上處於破舊立新的探索階段,對「西方民主」雖有戒心,也覺得不妨讓「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有限度地試行。

《基本法》(草案)在1990年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時候,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大會作說明報告,其中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

《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有「分權制衡」的性質,這是認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中央和特區官員都不否認的。有了分權制衡,特區政府施政便不可能像過去港英政府那樣得心應手,沒有那樣不受牽制的行政主導了,這也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經承認的。

肯定或否定有甚麼後果

如果所有人對《基本法》的規定都準確理解、不持異議,那麼有些人說「這就是三權分立」,另一些人說「這就是行政主導」,是否無關重要了?這就要看第三個問題。

有些人擔心,否定三權分立,等於否定司法獨立。對於這一點,中央官員、行政長官和律政司長都作了澄清,強調司法獨立始終受《基本法》保障。不過,「三權分立」過去不但被特區兩任首席法官奉為圭臬,而且經常有法官在判案時提及,作為須遵循的原則。其實司法界談「三權分立」,說的只限於司法機關跟行政、立法兩個機關的關係,而不觸及行政、立法之間的關係,所以和有關「三權分立」或「行政主導」的爭論無關。如果現在要司法界承認過去提「三權分立」是錯了,以後不准再提,那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另一方面,有些人認為,堅持「三權分立」說,就是「否定行政主導」,甚至要「去中央化」。這些指控不是毫無根據:《基本法》確實賦予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下獨特的憲制地位;在中央對香港政策措施的落實上,行政長官的角色不可替代。如果把行政長官歸入「三權」中的一權,並不能準確反映這憲制地位;如果行政長官是在「三權」之外,那就不能說政府是由「三權分立」組成的了。所以,承認「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有肯定行政長官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地位的含義;而堅持「三權分立」說,就有否定這憲制地位之嫌。

老不能安

曾鈺成

本港至上周末累計有四千八百多宗新冠肺炎確診個案,其中有接近七成是7月中「第三波」疫情爆發後受感染的。這段期間死亡個案的數字更為驚人:從今年1月底疫情開始至7月中,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人數只有單位數字;但至上周末,死亡人數已累積至94人,個半月的死亡數字等如之前5個半月的8倍多,第三波確診個案的死亡率是先前的4倍!衛生防護中心指出,這是由於這段期間受感染的個案中,長者佔了較高的比例。

統計資料顯示,本港新冠肺炎患者在60歲以下的,死亡率只有0.06%;60至69歲是0.7%;70至79歲是7.3%;80歲以上高達25.4%。即是說,70歲或以上的長者如果受感染,死亡率比60歲以下的患者要高出超過一百倍。這或許不應太令人驚訝:患有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人,不幸受新冠病毒感染,病情是較容易惡化的,而長者患有慢性病的比例自是高於年輕人。但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波受感染的長者人數激增:在第一和第二波疫情中,安老院舍都守住了「零感染」的防線,但到第三波疫情爆發,多家院舍都被病毒攻陷,出現了感染群組,其中有的感染群組更多達數十人。

這一方面固然是由於病毒的傳染性加強了,但還有另一個重要因素:私營安老院舍環境擠迫、資源短缺。由於院友沒有適當隔離的空間,加上護理人手不足,防疫物資緊絀,一旦有人「中招」,院舍裏便很容易發生交叉感染,而院友多是身體機能較差,抵抗力較弱,於是院舍便成為重災區。

這現象反映了香港安老服務的嚴重落後。特區政府對安老服務承擔的水平,跟香港社會的富裕程度極不相稱。人口老化的問題在香港已討論了多年,但時至今日,資助院舍依然只佔安老院舍的小部分,資助宿位的輪候時間長達數年,每年有幾千名長者在輪候中去世。大多數基層長者所需要的安老服務,只能靠沒有政府資助、按商業原則營運的私營院舍提供。這些長者很多都是以綜援支付住院費用的,他們得到服務的水平可以想見。私營院舍時有虐老醜聞,歸根結底是資源不足所致。

新冠肺炎死亡人數中,有九成是65歲以上的長者;安老院舍院友的死亡率,較一般人高十倍以上。這和特區政府的安老政策沒有關係嗎?

長期抗疫

曾鈺成

多個研究新型冠狀病毒的機構都警告說,這種病毒將長期存在,疫情將不時在我們的社會裡重複爆發。最近在香港和其他地方更發現「二次感染」病例,證明感染了新冠肺炎的病人,康復後產生的免疫力只能維持幾個月。新冠肺炎可能像流行性感冒一樣,成為容易重複感染的流行病,只是它對健康和生命的威脅比流感厲害得多。人們把對抗新冠病毒的希望寄託在各國正加緊研發的疫苖上;有樂觀的估計說,疫苖可於今年底至明年初面世。但也有專家認為對疫苖不能過分倚賴;從「二次感染」病例可見,疫苖的防疫功效未必可以維持很長的時間。

新冠疫情出現以來的大半年裡,香港和其他許多地方制止病毒傳播的唯一辦法,就是維持社交距離,盡量減少人與人之間的緊密接觸。各地的經驗都是一樣:嚴格執行維持社交距離的措施時,疫情便可受控;措施一放鬆,疫情便爆發。但是,維持社交距離令大部分經濟活動陷於停頓,給社會帶來沉重的代價,這是任何一個地方都不可能長期抵受的。於是只能重複這樣一個循環:疫情爆發——收緊限聚令——經濟熬不住——放寬限聚令——疫情再爆發。

內地多個省市卻成功做到在疫情爆發後短時間內遏止了病毒的傳播,恢復經濟活動,靠的是大規模的病毒檢測,極速找出隱形傳播者,及早隔離和治療,截斷傳播鏈。例如今年5月,湖北省武漢市展開全民檢測,半個月內檢測了九百多萬人,篩查出300個無症狀感染者,防止了病毒擴散。同月,人口遠少於武漢的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面對疫情反覆,也展開了全民檢測,7天內檢測超過65萬人,篩查出19名無症狀感染者隔離觀察,成功遏止疫情。北京今年6月爆發第二波疫情,憑著每日檢測近50萬人,26天內回復零感染。這些經驗說明,全民檢測可以大大縮短因抗疫而要停止社交接觸和經濟活動的時間。

特區政府推出的「普及社區檢測計劃」,馬上就要開始。由於第三波疫情目前已見緩和,市民參加檢測計劃的意願或會減弱;但正如負責統籌計劃的聶德權局長說,這計劃可為日後防控疫情作預演:日後疫情出現第四、第五波時,推行全民檢測,就可以減少或縮短各種限制措施,讓社會和經濟活動盡快恢復正常。

沒有政治考慮 倒有政治智慧

曾鈺成

6年前的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有關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規定,即「831決定」。特區政府按照「831決定」提出了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如果這方案獲得當時的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五任行政長官在2017年就會按中央政府的定義「普選產生」;隨後的立法會選舉,即原定下星期日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便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政改失敗  重大挫折

歷史沒有如果。曾經近在咫尺的「雙普選」,已變得遙不可及。立法會對普選方案進行表決之前,中央官員不斷強調,對於2017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中央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結果普選目標不但沒有如期達到,而且看來已經從中央的議事日程上刪去了。

香港政制發展在最後階段出現了這樣的變故,或許有些人會感到慶幸(「如果立法會今年全面普選,後果不堪設想!」)。但頭腦清醒的人應該看到,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不獲通過,是「一國兩制」發展的重大挫折,對「一國兩制」實踐造成了消極的後果;其中一部分後果,已表現為香港過去幾年出現的「新情況」。

在中美鬥法不斷升溫的背景下,去年下半年開始,先有反修例風波,導致暴亂頻仍、社會撕裂、區議會變天;再來一個疫情大爆發,社交活動停止、生活方式轉變、經濟雙重受創;然後又有國安法實施——一連串重大變化,政府和市民都疲於應付,左支右絀,難以適應。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舉行,正好給各方面一個喘息的機會,冷靜下來,對香港當前的局面進行評估和分析,決定下一步應該怎麼走。

如期選舉  必生動亂

再說一個「如果」:如果立法會選舉如期舉行,結果會怎樣?先前許多人,包括我在內,對選舉結果作了各種不同的預測。現在想深一層,不論投票結果怎樣,一場大規模的社會動亂恐怕很難避免。其他地方的「顏色革命」,往往以選舉為導火線;而本來將要進行的這次選舉,充滿了觸發嚴重政治衝突的因素。

這次選舉,是反修例風波爆發、區議會變天之後的第一次立法會選舉;主導了非建制陣營的「抗爭派」,挾著區選大勝的氣焰,聲言要拿下立法會過半數議席,迫使政府接納他們的訴求,否則他們要癱瘓立法會、癱瘓政府。

這次選舉,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第一次立法會選舉;國安法要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其中一項罪行,是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使用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干犯此罪。

這次選舉,會是最多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的一次立法會選舉;在已經選舉主任審核的參選提名中,有12人被取消資格;倘若不是中止了選舉,被取消資格者肯定不止此數。

這次選舉,是最受外國特別是美國關注的一次香港立法會選舉;美國大選愈接近,特朗普、蓬佩奧一夥對中國的攻擊便愈猛烈;香港是他們攻擊中國的主要話柄之一,蓬佩奧今年6月說了:美國「非常密切注視今年9月(香港)的立法會選舉」。

選舉結果  勢被推翻

在所有這些因素影響下,立法會選舉可以正常地進行嗎?不論投票有甚麼結果,新一屆立法會可以和平地開始它的任期嗎?不論是抗爭派成功贏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抑或建制派守住了議席的多數,選舉結果都要面對被推翻的威脅。

如果抗爭派佔了多數議席,中央政府一定出手干預:中央不會容許立法會被反對力量把持,成為他們用來對抗、脅迫特區政府的政治工具,特別是當中央看到這些反對力量與外國勢力有勾結。中央會認為,一個由抗爭派佔了多數的機構,不可能履行《基本法》賦予特區的立法權,不應該成為特區的立法機關。中央有權力也有必要禁止這機構運作。

反過來,如果建制派「勝了」,保住了多數議席,選舉結果一定會在本地以至國際上受到反對力量的挑戰。本地的反對派可以舉出很多理由指摘選舉不公平,很容易鼓動他們的支持者要求推翻選舉結果;在國際上,美英等國家的政客對香港的選舉制度大都不甚了了,見到去年區選反對派大勝,這次立法會選舉在大批反對派候選人被取消資格後由建制派勝出,他們還會相信選舉是公正的嗎?所以,「不承認選舉結果」的抗議浪潮,不難在香港和國際上掀起。

暫避一年  危機未解

在兩種情況下,新產生的立法會都會引起極大爭議。雖然有了國安法這根「定海神針」,但要把香港推向「攬炒」的力量依然存在,大規模的社會動亂依然極可能發生。堅持如期進行選舉,無異於要引爆一個政治火藥庫。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決定時,表示這決定「沒有考慮任何政治因素」。她是要說明押後選舉純粹是因為疫情,而不是出於對選舉結果的考慮;她「每天只看疫情,沒看選情」。她說的可能是實話;但這個決定,是她領導特區政府以來最具政治智慧的決定,令香港避過一場極兇險的政治危機。這危機的性質,絕不只是建制派的「選情」如何、會輸掉多少議席那麼簡單。

選舉押後一年;一年後是甚麼光景,無人可以預料。但所有人,除了攬炒派,都要利用這一年的時間好好想一想,怎樣避免明年的選舉誘發上面所說的政治危機。

行動起來

曾鈺成

特區政府上周五宣布,為市民提供一次新冠病毒免費檢測的普及社區檢測計劃(「普檢計劃」)9月1日開始運作,為期7天至14天。同日,特區政府和建制團體熱烈歡迎內地「核酸檢測支援隊」抵港。

普檢計劃要發揮作用,需要有相當大比例的市民參加。按專家的說法,最少要有七成人口在一段不太長的時間內接受檢測,才可以達到及早識別和隔離隱形傳播者、截斷病毒傳播鏈的目的。在國家的無償支援下,香港已具備了大規模檢測的能力;現在最關鍵的問題,是怎樣動員市民踴躍參與計劃,接受檢測。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公布普檢計劃時說,這工作十分艱巨,因為社會環境並不正常;政府每做一件事,都有人大搞「陰謀論」,肆意抹黑,製造分化,叫市民不要相信政府。

攬抄派的反宣傳固然要駁斥,消除市民對普檢的誤解與疑慮;但更重要的,是要引起市民自願接受檢測的動機。即使公眾不相信「個人資料被送到內地」、「檢測人員不合資格」等攬抄派的謊話,自動熱衷於參加普檢計劃的人恐怕也不會很多。林鄭月娥呼籲市民「放下個人考慮,為香港盡早走出疫情而接受檢測」。可是,有「個人考慮」是人之常情;參加普檢計劃首先要在網上登記,然後要在約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取樣,這畢竟要花點時間,費點工夫,還有可能要冒點風險。人們免不了會問:做了對我有什麼好處?不做又對我有什麼後果?讓其他人做不可以嗎?

要市民願意「為香港盡早走出疫情而接受檢測」,就要讓大家看到,有多少人願意接受檢測,對香港能否盡早走出疫情,的確有很大分別。偏偏在這問題上,人們看到政府一直信賴的抗疫專家們意見不一;在公布普檢計劃的記者會上,官員們又語焉不詳。先前政府說過希望有五百萬人接受檢測,記者會上卻對指標避而不談,連「努力爭取」一類的話也不多說一句。這怎能叫市民覺得,不怕麻煩去接受測試是值得的呢?

如果普檢計劃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不但辜負了國家對香港的支持,而且會打擊市民對政府抗疫工作的信心,進一步損害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這正是攬抄派最希望見到的。所以,愛國愛港的團體和個人,都要行動起來,帶頭參與計劃,並積極動員所有可以動員的人去參與,讓普檢計劃取得最大的成功!

走了抗爭派 抗爭停不了

曾鈺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延長現屆香港立法會的任期後,泛民議員的去留問題在非建制陣營內引起爭議。上星期初,十多名泛民議員開會商討後發表聲明,稱大多數議員認為應「留守」立法會。抗爭派強烈反對,指泛民議員的去留應由民意決定。數天後,民主黨改變態度,宣布將按「科學化全港性民調」決定是否延任,公民黨表示追隨。

現屆立法會按《基本法》規定應有議員70人。任期開始後,有6名議員被取消資格,5個空缺進行了補選,兩名在補選中當選的議員就任後被裁定「非妥為當選」失去議席;另有1名議員最近辭職加入政府。結果至今共有4個議席懸空,在任議員共66人。建制派共 42人,其中分區直選議員18人,功能團體議員(包括「超級區議會」)24人;泛民或非建制派共 24人,其中直選14人,功能10人。政府已表明來年不會就立法會的空缺舉行補選,即目前的格局將維持至明年換屆選舉。唯一可能有變的是建制派議員陳凱欣的議席:她在前年的補選中勝出,今年5月也被高等法院裁定「非妥為當選」,仍在等待上訴結果。

泛民議員最終去多少、留多少,對立法會來年的運作會有甚麼影響呢?

泛民留多少人  沒有實質分別

立法會會議處理的議案,按表決通過的不同要求劃分,共有4類:第一類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贊成,即為通過;第二類須分別獲得出席會議的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各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第三類須獲得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支持,方可通過;第四類要「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支持通過。

政府提出的一般議案(包括法案)屬於第一類。議員提出的議案,除了屬於第三或第四類的特別議案,都屬於第二類。從兩個陣營所佔議席的數目可以看到,不論泛民議員有多少人留任,建制派的人數在整個立法會以及分別在直選和功能兩個組別裡都佔了絕對的優勢。所以,如果依立法會議事規則辦事,留下的泛民議員不可能影響立法會對第一和第二類議案的決定。

第三類議案包括立法會再次通過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的法案(《基本法》第四十九及五十二條)、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案(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修改《基本法》的議案(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修改行政長官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附件一(七)、附件二(三))。這些議案需要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支持才可通過;根據特區政府律政司的解釋,「全體議員」的人數,指《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會應有議員人數,不受任何議席出缺的影響。對於本屆立法會,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就是不少於70人的三分之二,即不少於47人,超過了全部建制派議員的人數。不論有沒有泛民議員留下,立法會都不可能憑建制派的支持通過任何一項第三類的議案,包括政改議案。泛民留多少人,沒有實質分別。

留守泛民議員  被迫變抗爭派

最後一類議案是決定議員喪失資格的議案。《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議員在香港以內或以外因犯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即被解除職務;另外,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也要喪失議席。

建制派有42名議員。除了立法會主席依慣例在表決時不投票,以及可能失去的陳凱欣議席,建制派在表決時有40票。如果出席議員(連主席)多於60人,建制派的40票便達不到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因此,對於褫奪議員議席的議案能否通過,泛民議員留下多少人會有決定作用:只要他們有不少於20人留下,便可以阻止議案通過;如果留下的人數不足20,建制派便有足夠票數通過取消任何泛民議員資格的議案。但話說回來,當泛民在議會裡只佔絕對的少數,建制派還有必要取消他們的議席嗎?

至於立法會各委員會(包括審議政府撥款建議的財務委員會)的表決,都是以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的,少數派議員不能左右表決的結果。

總的來說,留在立法會的泛民議員,不論有多少人,如果都依議事規則辦事,根本不可能對立法會的事務有任何影響,於是也就拿不出理由為自己留在立法會辯護,頂住抗爭派的壓力。留下的泛民議員要證明他們的決定沒有錯,就要讓人們看到他們的存在令立法會裡的建制派不能「為所欲為」;但是,他們要阻止政府或建制派議員提出的議案獲得通過,只能用衝擊議事規則、破壞議會秩序的手段。

如果泛民議員走一批、留一批,留下的本來應該不是抗爭派;但留下之後,他們迫不得已都要變成抗爭派。所以,除非泛民「總辭」,否則立法會來年仍是不會平靜的。

全民檢測

曾鈺成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依然嚴峻,最大的問題是仍有不少個案源頭不明,無法截斷病毒傳播鏈。特區政府得到國家衛健委派出核酸檢測支援隊協助,準備推出全民自願免費病毒檢測計劃,希望可以盡早找出社區的「隱形」傳播者,及時隔離診治。

全民檢測計劃是自願參加的;能否取得成效,要看市民是否踴躍參與。如果接受檢測的人數跟「全民」相差太遠,很多隱性患者漏網,檢測計劃便不能發揮作用。況且正如專家指出,香港的全民檢測沒有「禁足令」配合,在檢測進行期間病毒仍會通過社交接觸繼續傳播;如果計劃開始後,很多人要遲疑觀望一番才決定參與,令每人接受一次檢測的時間拖得很長,檢測後受感染的風險便會增加,進一步削弱檢測的作用。

要令檢測計劃得到市民踴躍參加,政府除了懇切呼籲之外,更重要的是提供方便和釋除疑慮。方便,就是採集和提交檢測樣本的方便。政府預計要為五百萬人取樣檢測,這是十分龐大的工程。採集樣本的程序,應盡量避免出現排隊輪候的人群。取樣應採用什麼方法?由參加者自行操作,還是由專人處理?衞生防護中心一直採用的深喉唾液檢測,好處是取樣較容易,受檢測者自己可以完成;缺點是未必保證取得有效樣本,檢測結果屬假陰性的比例較高。

現在檢測機構建議採用鼻咽及喉嚨拭子取樣,這對取得有效樣本較有保證。但這辦法會令接受取樣者感到不舒服,不容易自己完成;如果要由其他人協助取樣,由於取樣過程容易傳染,需要有經驗的醫護人員穿上防護裝備、在合適的場地環境進行。要提供所需的人手和場地,挑戰之大不言而喻。怎樣進行取樣,可以得到最佳的效果,同時把對市民的不便和不適減到最少,這問題必須妥善解決。

至於市民對參與計劃的疑慮,除了擔心取樣過程會難受之外,有些人還害怕參與計劃提供的個人資料會被不適當地使用。一些逢中必反、唯恐香港不亂的攬抄派,對有內地支援的檢測計劃百般阻撓,不斷造謠污蔑、製造恐慌;政府呼籲市民參加,他們卻號召「全民抵制」。這些破壞力量不能忽視,必須有力還擊。對於任何抹黑宣傳,當局要及時駁斥、澄清事實、說明真相。計劃正式開展時,應組織一批社會人士帶頭參與,讓公眾看到,可起示範作用。

沒有參選資格 仍可續任議員

曾鈺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按特區政府的理解,人大常委會這個決定,即是把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延長至2021年9月30日或以後;也就是說,特區在未來一年的立法機關,仍是本屆立法會。議員毋須在下一個會期開始時重新宣誓,因為《基本法》和本地法律規定的就職宣誓,只在新任期開始時才需要。全體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包括先前被取消參選資格的4名議員,可延任至換屆選舉。

剛被宣布取消參選資格的議員,在延長了任期的議會裡繼續留任,在法理上有矛盾嗎?會不會受到法律挑戰?

不擁護基本法  喪失參選資格

根據《立法會條例》(下稱「條例」)第40條「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參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第40(1)(b)(i)條)。原定今年9月6日進行的立法會選舉,有12名參選人,包括4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理由是根據他們的言行,選舉主任相信他們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認為他們的聲明並非真實。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認同和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強調選舉主任已明確指出,在決定獲提名人士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核心問題是該人是否符合條例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列出幾種行為,可以構成並非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證據。這些行為包括選舉主任認為上述4名議員有參與的:尋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以及表明意圖在立法會佔據多數議席後,行使立法會議員權力無差別地否決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議、任命、撥款申請及財政預算案,以迫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

政府聲明的內容,清楚表明當局認為4名議員(在任時)的行為,已證明他們不擁護《基本法》。此外,議員在就職時都曾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聲明等於指控該4名議員違反了誓言。

議員喪失議席  法律另有規定

人大會常委2016年11月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下稱「釋法」),內容包括: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立法會議員屬於釋法提及的公職,參選和出任同樣須要符合擁護《基本法》的條件;任何人可以一方面因「不擁護」而被取消參選議員的資格,另一方面又繼續出任議員嗎?要解答這問題,需要弄清楚當參選人和在任議員違反了「擁護《基本法》」的要求和條件時,各自要面對甚麼法律後果。

釋法裡說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對於立法會議員和參選人來說,指的應該就是《立法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參選人,如上所述,「不擁護」的後果就是不能符合條例第40(1)(b)(i)條的要求,可以成為選舉主任決定提名無效的理據。這就是4名有關議員面對的後果。

至於在任議員能否繼續出任,相關的規定是條例第15條「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該條裡的 (1)(e) 規定,如果議員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他的席位即告懸空。《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列出了立法會議員被宣告喪失資格的七種情況,其中第七種是:「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議員如果有「不擁護《基本法》」的行為,可被認為是違反誓言;這不會自動令議員失去議席,但如果有另一位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對「不擁護」的議員的譴責議案,而議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該「不擁護」的議員便會被宣告喪失資格,繼而按條例第15(1)(e) 條失去席位。這就是在任議員「不擁護《基本法》」要面對的法律後果。

拒絕宣誓  違反誓言  後果不同

由於建制派佔不到立法會議席的三分之二(除非泛民議員「總辭」!),對「不擁護」議員的譴責議案不可能獲得通過,條例第15(1)(e)條不會啟動,亦沒有其他法律可以阻止他們延任。

或許有人會尋求以司法途徑褫奪「不擁護」議員的議席。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任期開始時,有6名議員的就職宣誓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立法會主席裁定他們當中兩人的宣誓有效;其餘4人宣誓無效,可重新宣誓。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推翻主席的裁決,並宣布該6名議員的宣誓均為無效,以及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結果法庭裁定6人在宣誓時的表現都已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裡說的「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按該條例的規定即時被取消繼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參照以上案例,認為應褫奪「不擁護」的議員議席的人,現在是否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裁定有關議員因不符合「擁護《基本法》」的條件而喪失議席呢?我認為法庭不可能作出這樣的裁決,因為對於「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和「不擁護《基本法》」的後果,法律有不同的規定:前者可導致即時喪失議席,後者最多可引致《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的程序。

粗暴干預

曾鈺成

美國政府對11名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官員實施「制裁」,既令人憤慨,又極之可笑。

令人憤慨,因為美國粗暴地干預中國內政。去年六月香港發生反政府動亂以來,美國政府高官和政客多番高調支持香港的反政府分子,美化他們的暴力行為;又接連通過法案和宣布行政指令,針對香港政府維持社會秩序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最近,特區政府因應疫情決定推遲立法會選舉,美國官員又造謠污蔑,惡意抨擊。這次的所謂「制裁」措施,美方公然聲稱是針對《香港國安法》,明目張膽地干預香港事務。是可忍,孰不可忍!

令人憤慨,也因為美國的強盜邏輯、雙重標準。特朗普政府一方面正在以「國家安全受威脅」為由,要封禁手機應用程式 TikTok,並進一步推出所謂「乾淨網絡計劃」,打壓與中國有關的電信和網絡服務企業;另一方面,對香港為維護國家安全而實施的《香港國安法》,他們卻不停地抹黑、攻擊。這充分暴露了特朗普政府的無恥和虛偽。

美國竟然在官方的公告裡公開被他們針對的政府官員的個人資料,嚴重侵犯私隱和危害個人安全。堂堂大國作出這「起底」的卑劣行徑,能不令人憤慨。

美國的行徑同時又十分可笑。這「制裁」手段會有甚麼效果呢?可以嚇倒他們要針對的官員嗎?可以動搖中國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反對外國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決心嗎?可以削弱特區政府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家安全罪行的力度嗎?正如中聯辧主任駱惠寧鄙夷地回應:白費勁!美國的表現,恰恰證明了《香港國安法》的必要性,加強了中央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激起了所有愛國愛港市民的同仇敵愾。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她本人名義和代表她各位被針對的同事表示,我們維護國家安全是使命光榮,責任重大,不僅是為了750萬香港市民,更是保護14億內地同胞的生命安全及利益。我們無懼任何威嚇。」

除了對美國的「制裁」嗤之以鼻,中央和特區政府應採取適當的反制措施,讓特朗普政府知道,它要為自己的狂妄行為承擔後果。首先應考慮怎樣對待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美國政府違反了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肆意侮辱香港特區首長和主要官員,美國在香港的代表不可能若無其事,繼續在香港睥睨作態。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能抵觸

曾鈺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果不能如期進行換屆選舉,處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有明確的規定。《憲法》第六十條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能廣泛討論  但須進行研究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基本法》沒有類似《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特區政府決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因疫情要押後一年舉行,由此產生的立法機關空缺如何填補,在《基本法》的條文裡找不到解決辦法;特區政府要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這又一次說明,30年前頒布的《基本法》,如果要為處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繼續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有修改的必要。

很多人擔心,發動有關修改《基本法》的討論,猶如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會引起各方面提出不同的修改要求,給中央和特區添煩添亂,且會損害《基本法》的尊嚴和權威。不過,如果一味像鴕鳥把頭埋在沙裡,對《基本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問題避而不談,對《基本法》在時代前進和形勢發展中暴露的缺漏視而不見,問題是不會自行消失的。如果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不時出現的新問題,不能根據《基本法》處理,要在《基本法》框架以外尋求解決辦法,難免會影響人們對《基本法》的信心。

修改《基本法》的問題確實是不適宜也不可能在社會上開展廣泛的討論;在目前的情況下更不用說,提出了也只會被嗤之以鼻。但這不等於中央和特區政府不應該對問題進行研究,特別是《基本法》有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哪些不容修改,必須界定清楚。這問題在現實上的重要性,可從參選人「確認書」的作用看到。

反對特定條文  不能聲稱擁護

自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開始,每一次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都會發出一份確認書,建議參選人簽署,與提名表格一併向選舉主任遞交。簽署確認書屬自願性質,但會成為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的考慮因素。選管會解釋,讓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是為了確保參選人依法在提名表格內作出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時,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 九(四)條。確認書最主要的一段是:

「我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下述條文:

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百五十九(四)條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基本法》條文共有160條,為甚麼只列出這3條?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針對性十分明顯:任何人提倡「港獨」,就等於要改變這兩條的規定。要求改變《基本法》若干條文的規定,是否等於不擁護《基本法》?不一定;《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但修改必須符合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的規定。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說的都屬於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所以按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的規定不能改;誰要反對這兩條,就不能聲稱擁護《基本法》。

可以修改與否  聯合聲明為準

但是,要參選人「充分明白」3項條文的內容,明白為甚麼第一條和第十二條不能改,以及明白根據第一百五十九(四)條還有哪些其他條文不能改,就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包括了甚麼。《基本法》序言說:「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甚麼是不能抵觸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裡所作的說明為準。

香港的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都是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裡說了的,所以《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不能改;第一章的大部分其他條文和第二章的部分條文,也有同樣的性質,同樣不能改。

要處理因立法會選舉押後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涉及《基本法》第六十八和第六十九條。其中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是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裡說的,不能改。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會的任期,卻不屬於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所以可以修改。現在馬上要出現的立法機關空缺問題,當然不可能通過修改《基本法》去解決;但分清楚哪些規定可以修改、哪些不可以,有助於判別某些超出了《基本法》規定的做法有沒有抵觸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