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要求

曾鈺成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上星期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上宣布了特區政府的5項立法計劃,其中第一項是立法訂明公職人員宣誓要求。她特別指出,特區政府認為區議員理應屬於須依法宣誓的公職人員,因此會修訂法例,落實區議員須宣誓的要求和相關安排。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了若干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條文列出的公職人員應宣誓的方式以及不依法宣誓的後果,《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作了規定。由於第一百零四條沒有提及區議員,所以法律一直沒有規定區議員須宣誓。但是,在區議會選舉中,所有候選人都依法簽署了聲明,承諾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擁護」和「效忠」其實也是所有區議員應該遵守的承諾。

《香港國安法》去年6月30日開始實施,其中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修訂有關法律,把區議員納入須依法宣誓的公職人員範圍,符合《香港國安法》的要求,也如林鄭指出,「 符合『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體現愛國愛港者治港的天經地義」。

區議會雖屬於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但區議員領取由公帑支付的薪津、開設有公帑資助的辦事處、使用公帑舉辦公眾活動;他們毫無疑問是「公職人員」。如果他們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做出違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行為,例如在區議會會議上宣揚「港獨」,或者在他們的議員辦事處張貼「港獨」的標誌和派發「港獨」的宣傳品,為害當然要比普通市民做同樣的事情嚴重得多。公職人員有這類行為,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容許。立法規定區議員宣誓,就是要他們作出「擁護」和「效忠」的莊嚴承諾,不得從事與公職人員身份不相稱的行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對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擁護」和「效忠」不但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次立法,除了要規定區議員須宣誓外,還應訂明違反誓言的後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