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果斷

曾鈺成

上星期我在本欄討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應否考慮押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問題。過去這星期,疫情不但未有緩和,而且更趨嚴重,專家估計不可能在數星期內消退。這樣的情況下,政府不能不認真考慮選舉延期舉行的安排,果斷作出決定。

有意見認為,政府已公布了9月6日為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日期,如果要押後,只能按《立法會條例》第44條的規定,即行政長官以公眾健康或安全相當可能受危害為理由,把選舉日期押後不超過14天。可是,無人能保證14天後疫情會明顯好轉,選舉可以安全進行;於是又有建議說,到時可以重複引用第44條,再次把選舉押後。

這是行不通的。難道要叫所有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和借出場地作投票站的機構,不斷地等待、猜測選舉日何時到來嗎?再說,《立法會條例》第6條規定,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日期不得遲於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 15 天;如果下一屆立法會的任期要在今年10月1日開始,選舉便不能遲於9月15日舉行,根本沒有押後的空間。

要押後選舉,必須押後下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的日期。這是法律容許的,毋須像一些人說的動用「緊急立法」:正如我上星期在本欄指出,每一屆立法會的任期何時開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的(《立法會條例》第4條)。過去幾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都是在換屆選舉的日期公布了一段時間之後,才指明新一屆立法會任期的開始日期。例如政府在2016年3月4日刊憲公布了當年的換屆選舉於9月4日舉行,至7月12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才決定第六屆立法會任期由 2016 年 10 月 1 日開始。

政府今年6月12日宣布了9月6日進行立法會換屆選舉;但下一屆立法會任期何時開始,至今未見有公告刊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完全可以指明這日期為明年10月1日,讓選舉可以在一年後才進行。選舉日期雖然已經公布,但是可以改變的: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 46 條,有權發出公告指明選舉日期的行政長官,也有權修訂或撤回有關公告。

據一個國際機構統計,目前已有最少56個國家因為疫情決定押後全國或地區性選舉,押後的時期由數月到一年以至無限期。特區政府不應優柔寡斷;要麼決定押後選舉,要麼立即制定和公布在疫情下進行選舉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