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
去年11月區議會選舉前夕,由於社會上頻頻發生針對建制派候選人的暴力事件,對選舉的安全和公平構成嚴重威脅,所以有人建議選舉應押後或者取消。當時我在本欄指出,行政長官可以根據社會情況命令將選舉押後不超過14天,但不能押後更長的時間,更不能把選舉取消,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修改《區議會條例》;但這樣做會涉及很大的政治風險。
今年9月要進行立法會換屆選舉。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大爆發,不但影響競選活動,而且令投票能否順利進行也成疑問;特別是數以十萬計居住在內地的合資格香港選民,在疫情下很可能無法返港投票。於是又有人建議延遲選舉。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選舉的日期,並不受到與區議會選舉相同的法律限制。《區議會條例》規定每屆區議會的任期必須在1月1日開始,但《立法會條例》沒有同樣的規定:立法會任期開始的日期完全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自第二屆立法會以來,過去每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的日期,都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為換屆選舉後的10月1日。但這日期並不是法律規定的、不可改變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選擇其他任何日子,例如2021年2月1日,指明為下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的日期。
《立法會條例》又規定,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日期由行政長官指明,而這日期必須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15天的期間內。舉例說,如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了下一屆立法會任期在明年2月1日開始,行政長官可以在今年12月3日至明年1月16日之間,選擇任何一天指明為換屆選舉的日期。所以,延遲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
要考慮的是「立法真空」的問題。有主張推遲換屆選舉的議員建議,把本屆立法會的任期延長至新一屆立法會產生後,但這抵觸了《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除第一屆外)每屆任期為四年;本屆立法會任期從2016年10月1日開始,至今年9月30日必須結束。如果新一屆立法會不在本屆立法會任期結束前產生,在兩屆之間的空隙,特區便沒有立法機關。這對特區的管治會有什麼影響,須認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