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立法

曾鈺成

近日有消息說政府準備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止暴制亂,於是引起了社會對「緊急法」的關注。不過,許多評論出自猜測和誤解,誇張失實。

首先,很多評論「緊急法」的人,根本沒有弄清「緊急法」是甚麼。例如一個熱門的議題,是政府一旦「頒布緊急法」,對香港會帶來甚麼後果。怎麼叫「頒布緊急法」呢?如果「緊急法」指的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以下簡稱「《條例》」),那是一條近百年前制訂、至今依然有效的法律,毋須再「頒布」。《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規例;所以有些人說的「頒布緊急法」,或許就是指行政長官根據《條例》訂立的規例。但如果是這樣,就應該說明所指的是哪些規例,否則無從評估有關規例會對香港帶來甚麼影響。

又有人說,「緊急法」給行政長官很大的、甚至是絕對的權力,令她成為獨裁者。《條例》賦予行政長官訂立規例的權力,確實是很廣泛的:她可以訂立「任何他(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條例》第 2(1) 條),而且所訂立的規例有凌駕其他成文法的效力(《條例》第2(4) 條)。可是在回歸後,這權力便要受《基本法》的限制。例如《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規定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行政長官根據《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都不得同這些規定相抵觸。

除了要遵守《基本法》之外,行政長官行使《條例》的權力,還要考慮政治後果。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接受傳媒訪問時說,緊急法是最後一着,若要引用,必須考慮3項原則,包括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是否合乎比例,以及能否達到目的;她又強調引用緊急法一定不能破壞「一國兩制」,否則行政會議也不會同意。可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並不是絕對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現在較多人建議的,是運用《條例》訂立「禁蒙面法」,認為這項立法對遏止暴力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集中討論這個問題,比空泛地議論「緊急法」更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