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承諾

2008年產生的第四屆立法會,建制派佔了60席中的37席,掌握了立法會主席人選的決定權。建制派只有我一人競逐立法會主席,傳媒都說我是「大熱」。然而我不敢造次;我積極爭取所有建制派議員的支持,同時聽取泛民議員的意見,雖然我知道他們不會投票支持我。

我認真思考出任立法會主席要承擔的責任和要接受的約束。首先要處理的是我和民建聯的關係。有些人認為,我做立法會主席,必須放棄民建聯成員的身分,以保持中立。可是,我的立法會議席是打着民建聯旗幟參選贏得的;投票給我的選民,大部分是因為支持民建聯而支持我。如果我當選了議員便離開民建聯,不但對不起民建聯,也對不起我的選民。我堅持:即使做主席,我仍是民建聯的議員。我相信支持我出任立法會主席的民建聯,會給我適當的空間,讓我公平公正地履行主席的職務。我不會參加民建聯的黨團,不會私下與民建聯討論立法會事務,不會把擔任主席獲得的訊息單獨向民建聯披露。

其次我同意,對於要在立法會會議進行辯論的議題,主席不應公開發表評論,以免影響議員和公眾對他主持會議不偏不倚的信心。不過,任何有關公眾利益的問題,都有可能拿到立法會辯論;主席是否對公眾關注的所有議題都要「收聲」呢?我認為絕對「收聲」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主席公開發表意見,要守住的底線是不應引起跟議員的辯論,例如對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表示支持或反對。我想,只要不超越這底線,意見還是可以發表的。

還有一個問題,我想了很久仍想不通:為甚麼立法會主席要放棄在立法會表決中的投票權?

從《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規定可見,立法會主席享有和其他議員一樣的投票權。可是,范太擔任立法會主席以來,從不參與立法會就任何議題進行的表決。最突出的一個例子,是2005年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在立法會進行表決:方案要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才可通過;有報道說,為盡量爭取獲得足夠的支持票,中央和特區政府都要求范太投票支持,然而范太堅決拒絕,即使只欠她的一票,她也不會破戒投票。(方案最終不獲通過;但由於支持票數跟三分之二多數有頗大差距,主席不投票沒有成為政改失敗的原因。)

事實上,主席不投票不等於保持中立;恰恰相反,《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表決程序,令不投票的效果跟投反對票沒有分別。以不投票來表示中立,在邏輯上是錯誤的。所以,開始一段時間,我不肯把不投票作為出任主席的承諾。

然而我最後還是要向立法會裡的主流意見屈服。大多數議員,不論建制派或泛民主派,都認為立法會主席不應公開評論政事,不應參加會議表決,認為這些慣例必須堅持。於是,我唯有順從議員們的要求,公開作出「三不」承諾:不參加民建聯黨團、不評論政事、不投票。

誰知我一上任,這「三不」便受到來自建制派陣営的質疑和鞭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