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責任

2020年1月6日 香港仔《從心所欲》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最近接受內地傳媒訪問,談及如何處理對教師專業操守的投訴。主持人問:倘若學校不配合對教師的調查,甚至校長也支持教師的行為,當局會怎樣應對?楊潤雄回答說,如果當局認為一個校長已經不能勝任,可以取消他的校長資格;倘情節嚴重,連當一個教師也不合適了,可以取消該校長的教師資格。

《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下稱《條例》)第56條規定,教育當局可根據若干理由撤回批准某人出任校長;這些理由包括當局並不信納該人是出任校長的適合及適當人選,或者該人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長的職責。另外,《條例》第47條列出了當局可取消某教員註冊的理由,其中包括:「(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不稱職」;「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者」;以及「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不利於維持該教員任教的學校的良好秩序及紀律者」。

楊潤雄說出了法律賦予教育當局規管教師和校長專業表現的權力。適切地行使這權力,是教育當局的職責:當局有責任評估學校裡的教師是否稱職,有否作出專業失當的或不利於維持學校的良好秩序及紀律的行為;有責任評估校長是否令人滿意地執行職責,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校長。如果校長或教師的行為表現已構成取消其資格的理由,當局必須依法處理。

這是維護學生利益的根本保證。香港實施強迫教育政策,家長必須把 6歲至15歲的子女送進學校就讀。由於教師享有的特殊地位和他們與學生的密切關係,他們影響學生成長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這是為甚麼教師的專業操守十分重要。如果因為學校教師的專業失當行為令學生利益受損,作為強迫教育政策執行者的教育當局最終要負上責任。

在過去幾個月的「反修例」風波中,教育當局接獲一百多宗對教師專業操守的投訴,經調查後確認成立並作出處分的有十多宗。在「反修例」的多次衝突中被捕的人,有四成是學生,當中未成年的為數不少,甚至有小學生,不能不令人痛心。把青少年學生的違法行為全部歸咎於學校、校長和教師,是不公道的;可是,當有教師在散播仇恨言論和偏頗的政治觀念,甚至參與違法活動,學校裡的學生怎可能不受影響?學生受「鼓勵」作出違法行為,教師怎能推卸責任?標榜「教育專業」的教師團體,又怎能包庇那些專業失德的教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