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公報在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一段裡,強調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引起了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討論。
中國政府對港澳政策,一直把國家安全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明確指出,「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 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不在港澳實施;港澳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在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作了規定。澳門在十年前已制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於去年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統籌和決策。可是香港特區政府在2003年立法失敗之後,至今未有重新啟動立法工作,雖然歷屆行政長官都不時重申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
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完全不提第二十三條立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過去曾多次承諾,要為立法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然而,目前香港的社會環境可能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壞,更不利於啟動立法。看來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之前,社會環境也好不到哪裡。但吊詭的是社會環境愈差、愈不利於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卻愈重要,立法的需要愈迫切。本屆政府任期結束時,「五十年不變」的期限已過了一半;以社會未具備有利條件為理由而無限期拖延立法,無論如何說不過去。
習近平主席多次在談到貫徹「一國兩制」、落實基本法時,都指出要「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基本法的實施包括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這方面現在顯然未有完善的機制。如果立法遲遲不能落實,中央政府可以怎樣做呢?一些已提出的建議,例如把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恐怕與基本法有抵觸,並不可行。我們需要的,不是取代第二十三條的措施,而是保證落實第二十三條的機制。
這機制是甚麼呢?或許可以從解釋第二十三條條文的方向去探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