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籌碼

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指摘香港在處理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的過程中,「態度變來變去」;他說台灣當局「態度始終一致,就是『香港不辦台灣辦』」。這不但是睜著眼睛說瞎話,而且示範了台灣當局為了玩弄政治怎樣踐踏法治。

蘇貞昌說的「香港不辦台灣辦」是什麼意思呢?陳同佳所犯的刑事罪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辦和可辦的,都已辦了:陳同佳在台灣犯案後逃回香港,在香港處理他從受害人身上得到的財物,觸犯了洗黑錢罪,被香港執法部門檢控,經法庭審訊,裁定罪名成立,判囚29個月。上星期三他服刑期滿,出獄之後,他就是自由人,特區政府沒有法定權力再對他採取管制措施。

至於他涉嫌干犯的殺人罪,犯罪地點在台灣而不在香港,按香港刑法的「屬地原則」,案件不能在香港審理,除非罪行有一部分在香港發生,例如在香港預謀犯案。香港警方經深入調查,找不到證明陳同佳在香港預謀犯案的證據;香港律政司全面考慮所有調查及證據後,確認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在香港企圖謀殺或蓄意計劃殺人罪。這是台灣當局清楚知道的;台灣「法務部」亦確認,台灣是唯一可以審理陳同佳殺人案的法域。

香港和台灣之間沒有相互移交罪犯的安排;特區政府沒有法定權力把香港居民陳同佳送到台灣受審。為了提供移送的法律基礎,特區政府嘗試修改《逃犯條例》,卻引起了一場政治大風暴。修例不成功,特區政府便不能強行把陳同佳送到台灣。

由此可見,不存在「香港不辦」的問題;所有該辦而法律容許的事,特區政府都已辦了,但這一切不能令台灣殺人案獲得審理。

蘇貞昌說的「台灣辦」又是什麼意思呢?陳同佳表示自願到台灣投案,接受當地的法律制裁。這本來可以讓事件得到圓滿的解決;可是,台灣當局卻表示拒絕陳同佳入境,叫特區政府「續押」陳同佳,「追訴」其涉嫌殺人案;台灣「陸委會」更抨擊特區政府「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強調台方「絕不可能接受」陳同佳自首。

其後「陸委會」改口,表示台灣要派出執法人員來香港把陳同佳押解到台灣受審。這跨境執法完全沒有法理依據,特區政府當然嚴正拒絕。於是台灣當局便「發爛渣」,指摘特區政府不合作,不肯管,「讓陳同佳到處走」,還要拿勸說陳同佳赴台自首的管浩鳴牧師的政協委員身份來大做文章。「態度變來變去」的正是台灣當局;他們「態度始終一致」,就是拿陳同佳作政治籌碼,讓政治凌駕公義,不斷阻撓最合理、最簡單的解決方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