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反對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人說,中國內地的法治水平低,被檢控的人沒有保證得到公平審訊,所以不可以向內地移交逃犯,一個也不能移交。這道理怎可能成立呢?一個地方被指「法治水平低」,在這個地方犯了罪的人如果逃了出來,就應該逍遙法外了嗎?

按照美國非政府組織「世界正義工程」發表的2018至2019年度法治指數,香港在126個國家及地區排名16,中國內地排名82。香港和19個國家簽訂了移交逃犯協議,其中有11個的法治指數排名低於香港,包括排名低於中國內地的菲律賓(90)。香港可以向菲律賓移交逃犯,為為麼對內地要「零移交」?

美國與110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移交逃犯的協議,其中有不少國家或地區的法治排名都比中國內地低,包括菲律賓、危地馬拉(96)、墨西哥(99)、土耳其(109)、津巴布韋(116 )、玻利維亞(119)和埃及(121)。如果說公平審訊在中國內地沒有保證,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又怎會有保證?美國怎可以把逃犯引渡到這些國家或地區?

另一方面,中國與 37 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些國家很多都曾經向中國移交逃犯,從未有提出中國不履行相關協議或者不能保障涉案者人權的投訴。

有在德國的香港留學生說,她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如果修訂了,很多留學生便不會回來香港了,因為怕「在香港講錯了話,便要被送到內地受審」。這位留學生顯然不知道《逃犯條例》規定在甚麼條件下才可以移交逃犯。

有人說,條例規定了甚麼都沒有用;香港和中央關係特殊,中央政府要行政長官交人,就算條例規定不能交,行政長官可以不交嗎?這麼說,《逃犯條例》根本沒有作用;它存在與否、修訂與否,都沒關係了。那又為甚麼要這樣強烈反對修訂呢?

我們知道,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和中央政府就兩地之間移交逃犯的安排進行磋商,只是由於兩地司法制度的差異,至今未能簽訂長期協議。這其實說明了兩地政府對移交安排的法律規定十分重視:如果雙方無意嚴格依法辦事,就毋須就有關法律進行曠日持久的磋商了。通過修改《逃犯條例》,可以用個案移交的方式填補因為未有長期協議而留下的空隙,有甚麼理由要反對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