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的放矢

很多叫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下稱《法案》)的人以為,《法案》通過之後,一旦香港的人權和民主受到威脅,美國就會出手干預,維護港人的權益

他們聽說,《法案》規定美國總統列出一份「損害香港人權和民主」的人的名單,名單上的人將被拒絕進入美國,他們在美國的資產將被凍結;《法案》又規定美國國務卿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說明香港是否享有足夠的自治,以符合美國按《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案》給予香港特殊待遇的條件。他們以為,這兩項規定可以為挑戰國家對香港的主權、觸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人撐腰:有了第一項規定,香港的官員和政客要「打壓」示威活動,便要擔心受到美國的制裁;有了第二項規定,中國政府要「收緊」香港的自治,便要擔心香港失去美國的「優惠」,失去對中國的價值。

這些人應認真看看《法案》怎麼寫。首先,《法案》規定美國總統要列出的制裁名單只包括三類人:第一類是「負責對『銅鑼灣書店』的經營者進行監視、綁架、禁錮、虐待或迫供的人」;第二類是「負責對雜誌編輯咼中校和王健民進行監視、綁架、禁錮、虐待或迫供的人」;第三類是「負責把香港的人權分子按修訂了的《逃犯條例》移送到中國大陸的人」。這三類人,不是舉例,而是名單的全部。《法案》較早的版本,是針對「銅鑼灣書店」和《新維月刊》事件的,分別於2014年底和2016年底提出,兩次都沒通過。這次重提,為了針對修例,所以加上第三類人;但特區政府已撤回修例,《法案》變成無的放矢。

說到美國國務卿每年要提交的香港報告:美國政府決定是否延續對香港的「特殊待遇」,考慮的是美國的利益,而不是港人的福祉。通過了《法案》,不等於美國便要改變對香港的政策;即使沒有《法案》,美國也可以隨時改變對香港的政策。美國政府要維持特殊的港美關係,不是為了討好香港或中國,而是為了美國自己的利益。香港有一千多家美國公司,八百多家把區域總部設在香港;港美關係破壞,受損的首先是美國商界。

這《法案》內容粗糙,目標含糊,效用成疑。它是否通過,取決於美國政客對他們國內政治的考慮,而不在於香港有甚麼人去美國游說、有多少人去美國領事館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