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何時能在陽光下運行?——吳康民

針對內地官員濫用權力的情況,前總理溫家寶在今年的“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說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而民間的說法,則有說要把“權力關在籠子裡”,或說“把權力還給人民”。這種種說法,表明群眾對大小官員們權力過大的不滿。多年來內地民間的順口溜,指﹕“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領導人的講話”。在人治的社會,的確如此,於今為烈。

我說權力應該服從法律,只有法治,才能規範權力。中國多年來由全國人大訂立的法律,已基本完善。但長期以來,都是權大於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知法枉法。所以近年才有一股強大的執行憲政的呼聲。

比如說,民間有冤情,而且數之不盡,所以才有層層上訪、人人上訪的獨特現象。封建社會的縣老爺還有“擊鼓鳴冤”的制度,但我們的某些衙門,卻是官官相衛,鳴冤在地方的機會幾不存在,所以才有越級上訪的現象。請想想,一介庶民,無權無勢無錢,千里迢迢,跑到京城去鳴冤,是何等可憐和可嘆的事﹗而現在某些地方政府,為防上訪鳴冤者多而影響政績,居然在京城設立截留上訪者的機構,從黑社會中僱用打手,把本地區的上訪者非法拘留之,虐打之、或強制押回本籍,或迫害致死。人間慘劇,何如上訪者﹗

上訪是中國的一道奇景

民間有冤情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官商勾結,侵犯村民即原村民的利益,如往前的廣東陸豐烏坎村事件。有的是大小官員仗勢欺負老百姓以至弄出人命等等。人民紛紛上訪,說明老百姓的善良,希望在體制內解決問題。如果人民對各級政府完全絶望,官迫民反,揭竿而起,我們這個社會,這個國家還能穏定嗎?

所以,解決上訪者越來越多的情況,必須正本清源,把“維穏”的重點放在糾正各級政府知法枉法上。地方各級政府,能依法辦事,法院能公正廉明,人民有冤情可以在當地解決,國家才能穏定。現在把維穏的重點放在加強公安力量和增加維穏經費上。警察力量不足,又在社會上募集一些良莠不齊的、甚至包括黑社會性質的人物,作為二綫“國保”,這是本末倒置,愈維穏愈製造社會不穏的做法。

我曾經多次在全國人大會內會外指出,公檢法的提法不當,把公安排頭的做法更不當。現在民間的看法是:“公安大晒”。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權責有限,公檢法統一領導,完全發揮不了互相制約的作用。許多人還是脫不了“槍桿子出政權”思維,以公檢法為“專政工具”,無視它有相互制約和為民伸冤的一面。

人民期待權力得到制約

其實,中國的事情,並不是没有法律和政策,只是執行不暢。有人說“政策

不出中南海”,也許批評得過份一點,但也值得中央領導人深思。

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政府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這話說得很好,可惜在執行中,不少地方就是變了樣。至於說到三個監督體系,即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更加與現實情況有頗大距離。其中的輿論監督,本應好好發揮,而且已有相當基礎。可惜宣傳部門,在“維穏”的框架下,對善意而合理的批評揭發,也加以禁制,屢屢發生粗暴的干預新聞報道和評論事件。雖然“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話是這麼說,但實際上並没有依照憲法保證人民有言論自由的承諾,還是槍桿子話事。公安部門的權力無限,由它衍生的所謂“國保”和“城管隊”等等以武力執法的部門和人物,許多都是欺壓老百姓的。執法是必要的,但利用執法的權力,行魚肉老百姓和欺壓老百姓之實的,普遍存在。何時能使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進行?何時能改變權力過份集中而得不到制約的情況?我們對習李新政寄以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