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二十三條立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最近由於范徐麗泰和梁愛詩的表態又炒熱了起來。究竟甚麼時候才是立法的良機,又究竟是否應在下一任行政長官任內完成,可能又是今後政壇上爭議的一個題目。

<基本法>第23條,原本已規定了它的基本內容,就是三個“禁止”。即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至於細節,當然應由本港訂立具體的條例。和其他的憲制性法律一樣,<基本法>就是“基本”的,不可能每一條列入細節。如果這一條刪除了第一句的“自行立法”這四個字,根本甚麼問題都没有,也不產生甚麼時效問題。香港的不少有關公安條例,不是自行立法的嗎?

所以,我認為,這“自行立法”四個字是畫蛇添足,是造成今天爭論不休的根源。

2003天時、地利、人和都不對

但既然寫上了“自行立法”,便不得不自行立法。2003年,特區政府在中央的敦促下,開始了自行立法的工作。

那一年,可說天時、地利、人和都不對,以至引發一場立法的大風波。

說天時不對,那一年是沙士疫症流行的一年。街頭人人帶口罩,死人的事不斷發生,雖然不至於達到“萬戶蕭疏鬼唱歌”的地步,但市面上一片蕭條氣氛,人們情緒沉重。再來一個討論禁止這個不准那個的限制條例,難怪被反對派作為一個進攻政府的重要課題。

地利也不行,社會氣氛如此,百業凋零,經濟上更趨向低谷。飲食業、旅行業、百貨業都受到沉重打擊。

人和也差。保安局長硬性推銷,百官袖手旁觀,特首束手無策,北京催促頻頻。最要命的是有行政局議員學“魏延反骨”,反戈一擊,立法不失敗者幾希矣﹗

把條文訂得寛鬆

因為開壞了頭,八年來無人敢重提立法,認為這是“票房毒藥”,可推則推。曾蔭權上台六年,從未提過再行立法。現在有人舊話重提,指出下屆行政長官,必須接過這個燙手山芋,想是體會中央意念,或者迎合北京旨意。但時機是否成熟,頗為引起爭議。

澳門已經立法,的確對香港造成壓力。這一屆的特區政府,只有年多光景,當然可以拖下去,但下一屆新特首,不可避免地要面對這個現實。

下一屆特區政府,便要面對這個“不是洪水猛獸”的23條立法問題。怎麼辦呢。第一,要找一個相對和諧、社會穏定、政府“派糖”的良好時機推出;第二,把條文訂得比較寛鬆。

立法符合聯合國宣言

聯合國在19651221日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的保護宣言>。宣言規定,“各國均有不受任何國家任何方式的干涉,有自己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的不可禠奪的權利”。又規定﹕不得有“任何措施脅迫他國,以謀求在該國主權範圍內的任何利益”,“不得組織、協助、製造、資助、煽動或縱容意在以暴力,恐怖活動顛覆一個國家的政權”。

聯合國又在1981129日通過<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提出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干預其他國家的內政和外交“。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三項禁止的規定,完全符合聯合國有關宣言的精神。

有人擔心二十三條立法可能任意引伸而妨礙人身權利和言論自由。但這可以在立法的過程中加以商討,加上不得侵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各項條文。

‘司法覆核“頭上一把劍

目前立法的解釋權,在於司法。法院屢有司法覆核,所以把條文訂得太具體,既易引起爭議,又難免來日多所“覆核”。當然,有關立法尺度和種種問題還需由法律專家界定。目前既然要立法又要避免爭議,便是條文越簡單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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