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逃犯

在香港回歸前制訂的《逃犯條例》(下稱《條例》),規定了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移交逃犯的程序和個人權利保障,但列明不適用於香港和中國其他部分之間。香港和中國其他地方關係特殊,有理由分開處理;況且回歸在即,有關香港與內地關係的問題,待回歸後通過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協商處理,應比由港英政府處理更為合適。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特區與內地、澳門和台灣一直未有就移交逃犯的安排達成長期協議。隨着兩岸四地之間的交往愈來愈頻繁,逃犯移交問題如果不處理,等於把香港變成中國其他地方的「罪犯天堂」。

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條例》,把中國其他地區納入可用單一個案方式移交逃犯的範圍。修例沒有改變保障個人權利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被移交逃犯所涉罪行必須在兩地都構成罪行;已在一地審訊的罪行不得在另一地再審;關乎政治性質罪行的,或涉及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蒙受不利或被檢控者,不得移交;如相關罪行可判處死刑,請求方須先保證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移交的逃犯,不得被加控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不得再移交其他地方。此外,政府在諮詢公眾意見後,又建議在修例時增加以下保障:第一、把可移交逃犯的罪行類別從原來的46項減少至37項;第二、提高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有些人擔心,修例後,到內地做生意的港商「隨時會被送到內地治罪」,因為在內地做生意,「誰不給官員送點東西?誰不想辦法少交點稅?」這可是杞人憂天了:「送點東西」、「少交點稅」,在香港是否構成可判監三年以上的罪行呢?再說,在內地做生意的港商,不會像躲在香港的逃犯,從不踏足內地吧?如果內地政府要抓他們,要靠《條例》向特區政府要人嗎?有些人說,內地政府憑《條例》可以「巧立名目,問特區要人,送到內地後加控其他罪行」;看看上面引述的修例內容,便知道這是毫無根據的危言聳聽。至於有外國政府高調干預香港修例,就完全莫名其妙了;難道他們要鼓勵自己的國民在中國內地犯了罪逃到香港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