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孩子

今年以來,本港接二連三發生駭人聽聞的虐兒案件。年初,5歲女童臨臨遭親父及繼母虐待致死,全城震驚;接著,7歲女童林林被發現遭人長期虐待及疏忽照顧,致腦部永久受損,成為植物人。這兩宗案件在社會上的迴響尚未消退,又發生了虐待初生嬰兒至永久傷殘的慘劇。

香港目前沒有針對虐待兒童的法例;林林和鍾紀緣的初生女兒被嚴重虐待成為植物人,控方都只能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裏「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予以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今年6月,負責審訊林林案的法官在宣判時回顧了虐兒案的判刑歷史:有關控罪原來的最高刑罰僅為兩年;至1995年,一名母親讓男保母虐待她兩歲的幼子,令男童手臂折斷,身上有多處傷痕;按當時的法定最高刑罰,該母親只判入獄21個月,社會譁然,其後才修訂條例,把最高判刑提高至10年。

這次對鍾紀緣的判決,同樣有很多人認為刑期過輕,跟施虐者的殘暴行為以及對嬰兒造成的嚴重後果並不相稱。有意見認為,香港應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制訂防止虐兒法例,為「虐兒罪」列出明確的定義,並規定有足夠阻嚇力的罰則。然而,加重刑罰是否就可以有效遏止虐兒行為呢?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犯案的人通常不會在施虐前考慮自己將要受到甚麼懲罰。就拿鍾紀緣來說,他酗酒、有情緒病、脾氣暴躁,說是因無法忍受女嬰的哭聲而動粗;對他來說,虐兒的最高刑罰是10年抑或30年監禁,沒有分別。罰則定得再重,也不可能防止這類悲劇發生。同樣,先前兩宗案件裏的臨臨和林林,都是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不斷地被虐待,令人想起也傷心憤慨;施虐者顯然想也沒想過會因自己的行為受罰,沒理會法定刑罰是甚麼。

光靠加重罰則,救不了身處險境的孩子。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充分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發現和監察高危家庭,才有可能及時制止虐兒暴力。

 

2018年9月10日 香港仔《從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