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獨立審判”

解放前曾是中共情報工作高層的神奇人物潘漢年,遊走於香港、上海、延安之間,他和他的手下,打進日偽和國民黨高層,為共產黨的情報工作作出重大貢獻,解放後官至上海市委書記、常務副市長。妻子董慧是香港著名商人董仲偉的千金,也積極協助潘做情報工作。但潘漢年郤是解放後第一個最著名的悲劇人物,被毛澤東點名而長期繫獄。最後雙雙枉死,直到1982年才得到“平反昭雪”。

本來解放後的歷次政治運動,直到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枉死的何止千萬﹗而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都可以莫須有的罪名被迫害致死,潘漢年又算得是什麼。但他的寃案,郤是最早的最高法院奉命辦案,一再判刑,終於迫害致死的典型例子。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曾漢周曾說過﹕“潘漢年這個案子是怎麼回事,誰心裡都明白,但在當年誰也不敢說個不字。我們法院是奉命辦案,有什麼辦法﹗”

潘漢年的寃案

曾漢周後來又多次提及潘漢年案,他說﹕“潘漢年案錯判,教訓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問題很多。應該讓人們,特別是法院的審判人員知道這個案子為什麼會錯判,這對改進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實現真正的獨立審判是有益的”。

潘漢年案為什麼會錯判?一句話,就是毛澤東下了“最高指示”。後來江青又加以插手,通過文革中主管公檢法的謝富治把假釋中的潘漢年,又重新抓了起來。

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潘漢年15年有期徒刑。並裁定假釋,就是去農場監督改造。

1970年,未經法院審判,只是由“中央專案審查小組“建議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經中央批淮,立即執行。1975年又再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

人治凌駕法治

潘漢年案暴露了中國不健全的法治傳統,人治凌駕於法治之上。

如果說解放初期法治不健全是情有可原,如果說在毛澤東當政時期,他的一言堂和絶對權威凌駕於法治之上,那麼,到了今天,法治精神有了進步了嗎?

不可否認,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通過了幾百部法律,從刑法到民法,從經濟法到社會法,大至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小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可謂大小俱備,法規齊全。但是有法律是一回事,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執法枉法等等的事例郤不斷發生。直到最近的法院工作報告,仍然提出存在裁判不公的問題。

法院錯判的事例全世界都會發生,但是中國的法院不能進行獨立審判郤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最近北京市大興地區法院判處趙連海事件,引起海內外極大反響。有人責怪大興區下級法院錯判,這個影響甚大的為毒奶粉受害者請願的事件,小小的大興法院,能自把自為,作出判刑的決定嗎?

司法機構受制於黨政領導

如果說潘漢年案件是毛澤東一錘定案,這是最高領導人的決定。那麼,到了現在,各級領導人干涉司法獨立郤不是個別的。在我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時,聽到不少司法機構人員的訴苦,說各級法院郤隷屬各級黨委,而且運作經費、工作人員的房子等福利都由政府供給。黨委、政府官員的話你能不聽嗎?案子如果涉及黨委及政府部門的人員或親屬,他們一發話,法官便處於兩難的境地。這還是對正派的司法人員而言。有的同流合污,有意執法枉法的,就更不用說了。

所以,老早就有人建議,各級司法機構,應直屬中央司法部門,經費以及各項福利、都由中央司法部門發放,這樣才能避免了地方黨政機關干涉司法的現象。至於中央的呢,這就不好說了。中央有一位政治局常委主管公檢法。公檢法一把抓,公安排頭,法院排尾,司法的權威如何建立呢。

司法獨立是政改的重要一環

中國要進行政治改革,其中司法獨立應該是一個重點。可惜現在內地把“三權分立”當成洪水猛獸,不僅要“築牢抵禦”,就是討論一下,也已列入禁區。但是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憲法第126條〉。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第5條〉,這些白紙黑字的規定,難道只是“一紙具文”?

遺憾的是,人治的格局仍然没有改變。過去流行的一句順口溜﹕“法律不如政策,政策不如領導人講話”,今天仍然是現實的政治生態。但是,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人們便没有安全感,社會也不能達至和諧。古人祈求出現“包青天”,今人又應該祈求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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