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機制

2020年1月13日 香港仔《從心所欲》

「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機制,包括落實《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機制;該條文規定,凡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2017 年 11 月 4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上述規定,《國歌法》須由香港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特區政府宣布,《國歌法》在香港實施的方式是透過本地立法。於是,特區政府擬訂了《國歌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於去年 1 月 11 日刊憲,1 月 23 日提交立法會,啟動了立法程序。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下稱「內會」)在去年 1 月 25 日的會議上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開了 17 次會議,在 5 月 24 日的會議上表決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恢復二讀辯論的日期由政府當局決定;大概由於去年 6月爆發了「反修例」風波,至去年 7月 立法會休會之前,政府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的日期仍沒有作出決定。

立法會去年 10月 復會後,內會便要選出新會期的主席;可是,由於反對派的拖延策略,內會至上星期五一共舉行了12次會議,仍未能選出主席。反對派毫不諱言,他們拖延內會主席選舉,是為了阻撓《國歌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負責條例草案的官員在作出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之前,須與內會主席磋商;內會主席一天沒有產生,條例草案便一天不能恢復二讀。本屆立法會任期今年夏季便告結束;到時如果條例草案仍未恢復二讀,立法程序便要終止,即《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便不能對《國歌法》落實。

這是實施《基本法》的機制須待完善的一個明顯例子。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了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如果特區政府在本地公布,可以立即實施;但有些全國性法律,例如《國歌法》,是需要作本地化修改或適應後才實施的,那就必須進行本地立法,由立法會通過一條本地的法案。假如法案不獲立法會通過,有甚麼補救辦法呢?要完善有關機制,不修改《基本法》,便只能靠人大常委會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