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制裁

黃毓民的「掃台」行為,令政府高層十分憤怒。事發當晚,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在他的個人網頁發表文章,指社民連三人的偏激行為「粗暴擾亂秩序」,不應姑息。文章說:「在茶樓飲茶,如果有人做出類似以上的行為,相信必定有茶客報警,這類行為,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在立法會,不能沒有人理,立法會的秩序標準 ,不應低於茶樓,否則香港聲譽不保。」政府裡大概不少人都有同感。有報道說,有政府高官表示忍無可忍,矢言下次再有議員向官員動手,政府一定採取反擊行動。

政府不是沒有考慮把「掃台」事件報警處理。法律保障了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的言論自由:議員不會因為在立法會發表的言論而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但法律並不豁免議員在會議上的行為可能招致的刑責;例如議員在會議上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可被檢控。黃毓民「掃台」,並沒有令曾俊華身體受傷,甚至沒有碰到他的身體;但法律規定,任何人蓄意或魯莽地作出一些行為,令受害人擔心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便觸犯襲擊罪,即使沒有傷及受害人的身體。襲擊罪如果成立,可判處一年監禁。

黃毓民「掃台」時,坐在曾俊華旁邊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立即問曾俊華有沒有受驚,曾俊華誠實地回答:「沒有。」曾俊華既沒受傷,又「未驚過」,不擔心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這就不能以襲擊罪控告黃毓民。他撕去了曾俊華一頁講稿,或許可控以「刑事毀壞」;但受害人損失輕微,即使罪名成立,只會輕判。所以,依靠刑事檢控奈何他不得。

政府高層最關注的,是在以後的立法會會議,尤其在快將舉行的另一次行政長官答問會,怎樣防止議員再次騷擾和侮辱官員?按照議事規則,只有當議員的行為達到極不檢點時,主席才可以命令他退席。在議員未有行動之前,沒有甚麼防範措施可以採取;到議員的行動開始了,主席可以立即發出叫他退席的命令,但鬧事的議員不會合作地即時退下,在保安人員把他移離會議廳之前仍可有很多動作。被命令退席的議員,在當次會議不能再進入會議廳,但出席下次會議的權利不受影響。也就是說,議員在會議廳裡鬧事,事前既不能防止,事後又不能處分。

在群情洶湧之際,多名立法會議員,包括泛民陣營裡的議員,都主張要收緊議事規則,對嚴重違規行為訂立罰則。有泛民議員指出,外國的議會也有違規議員要被罰「停賽」——在一段時間內禁止出席會議——的規定,認為可考慮效法。

可是,到議事規則委員會開會討論處理議員違規問題的時候,泛民陣營的委員都反對修改議事規則了,因為他們不願賦予來自建制派的立法會主席更多權力。結果,議事規則委員會決定,「無須引入任何新安排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行為不檢點的情況」。

不過,委員會通過了另一項決定:編製及公開一份「冒犯性及侮辱性或不適宜在議會使用的言詞一覽表」。因為議員「爆粗」,已取代了「掃台」,成為公眾最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