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答允

曾鈺成

政府暫緩修訂《逃犯條例》的決定,並未令所有反對政府的活動平靜下來。部分反對人士提出「五大訴求」,即撤回修訂條例草案、收回暴動定性、釋放在衝突中的被捕者並撤銷所有控罪、設獨立委員會調查警察濫權,以及林鄭下台。他們揚言,不達訴求,抗爭不止。

這「五大訴求」,政府不可能答允。首先,對修例,政府雖然只說了「暫緩」,但行政長官、司局長和行政會議成員都已多次說明,修例的立法程序已經停止,和「撤回」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不說「撤回」,是因為修例的目的是堵塞有關移交逃犯的法律漏洞;這漏洞,令香港和沒有簽訂移交逃犯安排長期協議的司法管核區——包括但不只是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不能互相移交逃犯;這漏洞受到國際組織批評,不能永遠置諸不理。由於政府未能釋除市民的憂慮,修例遭到大量市民的反對,所以不能進行;如果政府說「撤回」,即任由漏洞永遠存在,那就是不負責任。

第二,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談到 6.12 衝突時,曾經用過「暴動」一詞;事後他們已澄清,指的是個別人士的行為,並非把所有參加和平示威的人當作參加暴動。6.12 示威從沒有「定性」為「暴動」;至於個別人士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動罪」,那要經司法程序決定,不是官員說了算。

這就關係到第三項要求:釋放所有被捕者,撤銷控罪。從新聞報道清楚看到,有示威者拿起磚塊、鐵枝向警員投擲,這些行為明顯超越了和平、合法的界線。用集體抗爭來包庇這些違法行為,就是公然踐踏法治,怎能容許?

至於調查警察濫權,應該按現行機制處理;另設調查委員會,等於指現行機制無效。過去涉及警民衝突的事件,都有被投訴的警員被檢控、判刑,說明規管警員和處理投訴的機制是有效的。

最後是「林鄭下台」。林鄭已經為修例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承認責任,並向公眾道歉;她是否「下台」,應該按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對香港的責任作整體考慮。對於林鄭就任行政長官以來的表現,很多市民的評價是正面的;叫她下台,只是一些人的政治口號。

如果因為政府不能答允這些要求,繼續抗爭,阻撓政府部門運作,損害廣大市民利益,必被公眾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