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混亂

任何人有注意立法會近期的新聞,都知道負責審議「逃犯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根本無法運作。由於反對派堅決採取一切手段阻撓法案的審議,包括以暴力阻止建制派議員選舉法案委員會主席,法案委員會每次嘗試開會都在混亂中宣告腰斬。這現狀維持下去,立法工作一事無成,只會不斷虛耗議員和秘書處的時間和精力。既然法案委員會完全無法履行它的職能,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應該盡早把它解散,避免它引起的衝突繼續造成破壞和損耗。

解散了法案委員會,不等於法案立即要「直上大會」,不等於議員便沒有機會仔細研究法案的原則和條文、提出修改建議,或者跟政府官員進行磋商。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內務委員會可以將法案交付一個法案委員會研究,也可以「安排按(內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研究該法案」。

有什麼適當的其他方式可研究法案呢?議員提出了不同的建議。所有建議當然都可以考慮,但必須按目前的實際情況去評估建議的可行性。例如有建制派議員建議成立一個規模較小的、按各黨派立法會議席數目比例組成的專責委員會,取代法案委員會去審議法案。這是議事規則容許的做法,但決計行不通,因為反對派不會願意加入成為這專責委員會的少數派,循規蹈矩地參與審議法案的工作。

又如有反對派議員建議,把已經發生了的事情「一筆勾銷」,從頭成立一個新的法案委員會審議法案。可是,再來一次,又怎樣保證不會重蹈覆轍呢?寄望反對派讓新的法案委員會按議事規則順利選出主席,按正常的方式進行審議工作,無異緣木求魚。

在目前的情況下,研究法案的較適當的方式,可能是各黨派議員分別與官員會面磋商,探討怎樣改善移交逃犯的安排。

法案委員會本來就是一個工作組織,為議員和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其實對議員和政府都沒有約束力。法案委員會倘能順利運作,議員和官員可以有秩序、有計劃地對法案進行研究,當然是最理想的方式;但當法案委員會完全不能運作時,非正式的溝通可能是研究法案的唯一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