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外資

曾鈺成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外商投資法》(下稱「外商法」),明年實施,取代實行了三十多年的「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跟「外資三法」比較,外商法增加了不少保障外國投資者利益和規範政府行為的條文。

例如外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外資三法」中,只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容許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同時訂明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又如外商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依法處分。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非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些規定,也是現行法律裡沒有的。

許多外商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和強制技術轉讓問題。外商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該條文又訂明,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並且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在外商投資的管理方面,外商法訂明,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李克強補充說,負面清單會逐步縮減,非禁准入的範圍會愈來愈大。

外商法的這些新規定,應該回應了外國投資者提出的主要顧慮。香港是中國一部份,《外商投資法》自然不適用於到內地投資的港人。李克強說,港澳台投資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香港有「一國之利、兩制之便」,港人到內地投資,條件應該比外商更為優越:保障不應低於外商,自由度則應高於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