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說,常委會將堅持不懈推進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他特別提到,要「落實憲法監督制度,健全合憲性審查工作機制」。

去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舉行第四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強調,要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在十九大報告裡,習近平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時強調,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去年12月4日,栗戰書出席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時也說:「要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從這些講話可見,國家領導人把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視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合憲性審查,是指由解釋憲法的機關對法律、法規、條例和命令等「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決定其是否與憲法有抵觸。在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憲法的解釋權屬於法院(可以是特設的憲法法院,也可以是最高法院以至各級法院);合憲性審查權(又稱「違憲審查權」)屬於司法權力,發揮司法機關對行政和立法機關制衡的作用。例如美國的最高法院可以宣布一條由國會通過的法案違反美國憲法,因而無效。

在中國,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合憲性審查權亦只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屬於法院。由制定法律的機關兼任合憲性審查工作,跟普通法制度下分權制衡的合憲性審查有很大區別。另一方面,並非任何人都可以對法規或命令提出合憲性審查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合憲性審查要求的機構,限於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其他機構和一般公民,只可提出審查的建議。可以看到,合憲性審查不能作為人民群眾監督政府依憲施政的機制。

中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和機制仍在發展中。栗戰書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健全合憲性審查制度和機制,對加強憲法實施有很重要的作用。